规章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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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图书馆报刊报废处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19-11-21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馆藏空间,减少无用或呆滞报刊,特别是复本期刊,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图书馆期刊采用谨慎原则。报废工作,需经馆藏剔旧小组讨论、馆党政联席会议同意。

第三条图书馆期刊采用藏以致用原则。报废的报刊,必须是图书馆无利用价值的馆藏。

第四条图书馆期刊采用适合馆情原则。报废工作必须从图书馆的实际情况出发,按需报废。

第五条现刊保留一年后,有下列情形者,可申请报废。

1.本馆已完整装订之后的多余复本;

2.休闲性或非学术性、无装订价值的期刊;

3.年底有汇编本内容涵盖全卷的单本期刊。

第六条已有的期刊、报纸合订复本,在馆藏空间紧张时,可调剂至其他需要的可容纳的分馆,或者申请报废。

第七条使用率低,现已停订,且只有零星卷期的期刊,可经甄别后进行剔旧。

第八条由其他单位赠阅的期刊,如赠送不规律者,于第二年下架后淘汰。

第九条已装订的期刊按下列程序报废:

1.由部门主任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报废的内容、理由、大概册数、品相及涵盖的年代等,报分管馆长。经分管馆长认可,并通过图书馆馆务会会议同意,会签后实施。

2.合订本期刊下架,加盖学院图书馆馆藏注销章。若是已入馆藏的合订本,则需在下架的同时,记录刊名与登录号。

3.已入馆藏的合订本一旦报废,应在系统中作状态变更,改为“已报废”,使此单册读者不可见。

第十条单册期刊复本、报纸按下列程序报废:

1.单册期刊复本至少保留一年,待需装订期刊处理完毕后,可予报废;

2.不装订报纸保留三个月后,可予报废;

3.无装订价值的期刊可于第二年年初时由馆办公室统一报废处理。

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