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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图书典藏验收实施办法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19-06-11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第一条为科学规范管理学院图书,根据行业惯例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学院图书典藏要遵循统筹兼顾、相互配合的原则。采编部与供货商联系,由供货商将采购图书如期运至图书馆指定地点,并提供图书清单。流通部负责验收、排架。

第三条图书到馆后,流通部及时进行验收、核对。核对范围包括图书的正题名、册数、单价。

第四条流通部在图书的验收中,检查图书有无破损等问题。如发现问题,及时通知采编部,由采编部与供货商联系解决。

第五条流通部在验收图书确认无误后在分包单上签字,将所有验收合格的清单交回采编部,并在总清单上签字。采编部留存总清单。

第六条图书验收合格后,流通部负责排架摆放。图书摆放应统筹规划布局、合理有序排架、突出学院专业特色、方便读者借阅。

第七条采编部负责全馆藏书的分配调拨和图书财产报表、账目,并向馆长提供馆藏书的各种数据。

第八条采编部的报表、账目必须准确反映全馆的藏书总量、各语种的藏书量、各藏书地点的藏书量、每种图书的馆藏地点、每年及每月的进书量、图书调拨记录、图书注销记录等。报表、账目要求系统、完整、准确、清晰。

第九条藏书的注销由采编部负责,注销的数据由流通部提供。藏书注销范围包括读者遗失的图书、破损严重无法修复的图书、工作中遗失的图书、剔除的图书等。

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。

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