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源,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借阅需要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读者在图书馆内借阅文献,须遵守馆内的相关制度和规定。
第三条进入图书馆请将通讯设备置于静音状态,请勿在馆内大声喧哗和接打电话。
第四条教职工读者每人可借阅15册图书;图书借阅期限为每册90天,如需延期续借图书,可在图书借阅期内来馆或在网上办理续借手续,续借期限为90天,每册图书可续借三次。新调入和招聘人员凭人事处信函到流通部办理借阅手续。
第五条学生读者每人可借阅6册图书(I类文艺书最多借3册),图书借阅期限为每册30天,如需续借,可在借阅期内来馆或在图书馆微信公众号(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图书馆)上办理续借手续,续借期限为30天,每册图书只能续借一次。
第六条读者借书时应对所借图书进行检查,如发现破损、缺页、涂写、有勾画等情形,请及时提交工作人员加盖图检章,以分清责任,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七条读者所借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,归还期限在寒暑假的,可在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归还。逾期未归还的,系统将自动限制借书资格,待归还后借书资格自动恢复。
第八条读者对所借图书要爱护珍惜,严禁在书上涂写、勾画、损坏图书,如发现以上情况,按《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图书馆关于逾期、遗失、损坏书刊管理规定》处理。
第九条对不爱护图书的读者,给予批评教育;对屡教不改者,取消借阅资格,直至纪律处分。
第十条所借图书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外借和转借。
第十一条读者要自觉维护馆内设施和环境卫生,不得乱写乱刻,不得吸烟、吃零食、乱扔垃圾。
第十二条严禁私自将未办理正常借阅手续的图书夹带出库,一经发现视情节按偷窃行为处理。
第十三条读者因教学和科研需要,可通过图书馆向校外有关图书馆申请馆际互借或文献传递,借阅规则和费用按相关标准执行。
第十四条本规定已于2023年9月27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