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章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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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关于逾期、遗失、损坏书刊管理规定

发布日期:2023-10-23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料是(包括图书、报纸、期刊及其他类型文献)为全院教学、科研服务的重要资源,馆藏文献的遗失和损坏,是学院资产的损失,也损害读者的借阅权利。为了进一步维护学院和广大师生的利益,特对学院图书馆馆藏文献的逾期、遗失、损坏、盗窃等情况作如下管理规定。

第一条读者借阅书刊时应当面检查,如发现污损、缺页、撕毁等情形应向管理人员申明,由管理人员加盖图检章,以分清责任。

第二条读者对所借阅的书刊必须爱护,妥善保管,如有毁损、遗失等情况,须及时声明、归还,并承担等价赔偿责任。

第三条文献逾期情况处理

图书逾期未还者,从逾期之日起系统将自动限制借书资格,待图书归还后自动恢复借书资格。

第四条文献遗失情况处理

遗失图书应及时来馆办理赔付、赔偿手续。

(一) 图书丢失赔偿标准

1.赔付原书:无论中外文图书,均须购买原书(时效性很强的图书,如无法购买到原书,可购所丢失图书的新版本,且图书价格不得低于原书价格)。

2.赔款:如无法赔偿原书,则根据所遗失图书的情况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。

(1)单册图书按原价赔偿。

(2)遗失多卷书、丛书中的一部分,可购买该分卷或分册的,按单册处理。如无法购到该分卷或分册,则按全套图书的原价赔偿。

(二) 丢失期刊、报纸赔偿标准

图书馆报纸、期刊一般不外借,若有特殊情况,须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借出阅览室。

1.中、外文期刊: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又购买不到原刊,按全年订价赔偿;

2.合订本期刊:参照图书赔偿标准。

第五条文献污损情况处理

污损图书程度严重的,按书刊丢失赔偿办法处理,已污损书刊归赔偿人所有。

第六条文献盗窃情况处理

(一) 以下情况属于盗窃文献资源:

1.以占为己有为目的,不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将文献资料带出阅览室或图书馆的;

2.盗用他人名义借阅书刊的;

(二)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,除交回所盗文献资料外,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:

1.一经发现将通知其所在系部,并在学院予以通报批评;

2.责成当事人作书面检查,同时暂停其借书资格30天;

3.情节严重者报学院、系部相关部门处理。

第七条除赔付原书刊外,赔偿款由学院财务处负责收缴管理,上交学院财务用于采购书刊。

第八条赔付或赔偿应及时办理,否则停止其借阅资格,师生离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。

第九条本规定已于2023年9月27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图书馆关于逾期、遗失、损坏书刊管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第十条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