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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借书证管理使用办法

发布日期:2023-10-23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图书借阅,根据行业习惯,结合本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在册教职工、学生。

第三条本院读者使用电子借书证借阅图书(以下简称借书证)。

第四条借书证是读者到馆、办理图书借阅的凭证。

第五条借书证由本人使用手机领取后使用,借书证号为本人学号(教职工为工号)。

第六条新生待学号确定后,以系为单位统一到图书馆办理借书证。

第七条学生肄业、毕业、退学、休学、调换专业及班级应到图书馆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八条本院教职工调离、辞职、被解聘、退休应到图书馆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九条如借书证不能借阅图书,可反馈图书馆并由图书馆处理。

第十条读者所借图书转借给他人使用发生图书遗失、损坏情形,造成的损失由借书人承担。

第十一条本规定已于2023年9月27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借书证管理使用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