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图书借阅,根据行业习惯,结合本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在册教职工、学生。
第三条本院读者使用电子借书证借阅图书(以下简称借书证)。
第四条借书证是读者到馆、办理图书借阅的凭证。
第五条借书证由本人使用手机领取后使用,借书证号为本人学号(教职工为工号)。
第六条新生待学号确定后,以系为单位统一到图书馆办理借书证。
第七条学生肄业、毕业、退学、休学、调换专业及班级应到图书馆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八条本院教职工调离、辞职、被解聘、退休应到图书馆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九条如借书证不能借阅图书,可反馈图书馆并由图书馆处理。
第十条读者所借图书转借给他人使用发生图书遗失、损坏情形,造成的损失由借书人承担。
第十一条本规定已于2023年9月27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借书证管理使用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